因许可新建项目侵占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土地,近日,黄冈市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浠水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捍卫英烈尊严,保护文物古迹。此案系我省首例涉保护英烈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1年8月,浠水县团陂镇十三庙纪念碑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今年初,浠水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2013年,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县城乡规划局)批准团陂镇十三小学新建幼儿园申请,并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距纪念碑座外围仅11.7米,侵占了十三庙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土地。
幼儿园建成投入使用后,完全遮挡了纪念碑入口方向视线,通往纪念碑园区的道路被侵占,阻碍了社会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进而损害十三庙烈士纪念碑的文化价值。
2019年6月,浠水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然而,该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整改补救措施。
为捍卫英烈尊严,保护文物古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浠水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9月26日依法就该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浠水县20多家行政执法部门和团陂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120余人参加庭审。
律师说法
省人大代表、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宫步坦律师认为,自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在省级人大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本案中,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目规划和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依然没有整改到位,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来源:湖北省司法厅)